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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在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中具有最关键、最重要的地位,也是对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最终彰显。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不是唯一的,其种类多种多样,且行政判决的不同种类发挥的不同作用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功能的实现。1990年《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判决种类有维持判决、变更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履行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这些判决类型在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足之处,例如:在类上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且种类不全面;适用案件的范围不科学等。基于此种情况2015年颁布施行的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做出了相应的变更,如判决条件上的科学性、判决方式上的创新性、判决种类上的全面性等,使判决类型相对完善与合理,值得肯定。然而结合国内外实践,我国的行政判决类型虽在不断改进,但仍然存在不足,本文通过论述各判决类型的实践运用,指出其不足之处,结合各国经验,提出完善意见。本文引言部分提出需要研究的问题即我国现行行政判决类型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并叙述了该问题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以及笔者研究该问题的方法思路;本文第一章叙述我国现行行诉法规定的判决类型的种类,对各判决类型的概念以及适用范围都有一个直观的概括;本文第二章指出了2015年新行诉法具体修改的地方,以此来说明修改后行诉法的进步性;本文第三章笔者提出了现行行政法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重作判决存在的必要性探究、未明确规定一般确认判决类型、变更判决适用范围过窄、部分情形没有相对应的判决类型、不能厘清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等;本文第四章是笔者针对现存判决类型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如笔者建议删除重作判决这一判决类型、在我国补充一般确认判决这一类型、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增加禁令判决和补正判决等;最后通过总结全文,写出笔者的切实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