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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然而,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造成了严重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耗,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和行政机构管理体系,并将发展绿色技术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已有研究表明,绿色技术的发展高度依赖于环境政策的驱动。“波特假说”认为,“设计合理”的环境政策可以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效率改进,并同时产生“创新补偿”效应,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不过,对于如何满足“设计合理”这一前置条件,不同时期、国家的相关研究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环境政策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传导机制也尚不明确。2006年环保工作的“三个历史性转变”思想提出以后,我国环境政策在政策理念和政策手段上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政策理念上,从被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边缘、辅助角色,向主动推动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模式、引导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转变。环境政策中被注入了更多经济发展内涵;在政策手段上,从政府行政干预主导,转变为强调发挥市场激励机制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共同监督,环境保护多种政策综合调控开始受到重视。在这以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环境和经济的平衡发展的环境政策,其中以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最为典型。本文在梳理环境政策与绿色技术创新相关理论和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评选政策研究环境政策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有助于探寻并总结新时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模式,对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是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在对环境政策与绿色技术的概念进行界定后,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双重外部性”、技术进步“路径依赖”效应和“波特假说”等理论进行系统梳理,为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环境政策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基础。接着对现有文献研究中的变量选取、研究方法、研究结论等进行总结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然后,系统梳理了建国以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绿色技术创新、环保行政机构体系上的发展历程,总结了我国主要环境政策手段的内容和特点,以及过往环境政策设计和绿色技术创新发展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发展经验的观察和总结,发现仅仅通过提高政策目标、强化环保问责等高压方式并不能确保环境政策的有效实施。“设计合理”的环境政策,应当通过适当的激励条件,真正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并明确地引导他们转向一种满足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生产模式。根据这一思路,本文提出了实现环境政策效果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有效传导的所需条件,并基于偏向性技术进步模型,分析讨论了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政策中各种激励措施的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影响机制。实证分析部分,本文主要从两个角度考察环境政策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第一,是对绿色技术产出的影响,即环境政策是否促进了绿色技术产出数量和质量。运用我国地级市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政策对城市绿色技术产出数量和质量的政策效应,探讨了城市产业结构、对外开放程度、地方财政对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城市研发人力资本强度等因素对绿色技术专利产出影响。在异质性分析中,主要检验了政策对不同研究主体(企业、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同地区(东部、中部、西部)和不同资源禀赋(成熟型和衰退型资源城市)的效果差异,并从影响机制角度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第二,是对绿色技术研发偏向性的影响,即环境政策是否增加了企业绿色技术产出在所有技术产出中的占比。运用我国上市企业的经济数据和专利数据,实证检验了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政策对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产出比重和相对创新质量的影响,考察企业技术进步是否受到政策影响更加偏向于绿色技术。同时,考察企业绿色专利和非绿色专利存量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以检验企业研发创新的“路径依赖”效应。并通过考察政策实施前后企业绩效情况,以及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对强“波特假说”的“创新补偿”效应进行检验。本研究发现:(1)设计合理的环境政策可以有效促进绿色技术的产出数量和创新质量。不过,在绿色发展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市场激励型政策工具发挥作用还需要足够的政策支持力度;(2)环境政策效果存在明显的异质性。受地区绿色发展基础、城市转型动力等因素影响,政策效果在东部地区和衰退型资源城市效果更加明显,而在部分地区则未诱发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因此,对于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亟待突破的技术类型而言,环境政策应控制政策支持范围,根据地区发展条件优中选优、重点扶持。(3)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路径依赖”特征。企业非绿色技术专利存量数量和存量质量越高,越倾向于进行非绿色技术研究,而环境政策可以突破“路径依赖”,促进企业研发方向朝绿色技术转型;(4)环境治理和经济增长可以实现“双赢”。企业创新产出受政策影响得到显著提高的同时,期间企业利润也明显提升。通过影响机制检验发现,环境政策对企业绩效存在创新补偿机制,但并非唯一作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