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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我国生态保护措施的一次重要的创新和探索,该制度由我国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提出。我国多年的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积累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越来越恶化,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开始集中爆发。这些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和生活质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环境问题已经演变成了重大民生问题。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体系的一部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应运而生。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在2014年以前一直都是在官方非法律文件中出现,直到2015年颁布并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才正式将该制度确立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所提倡和蕴含的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整体性、功能性的角度出发进行保护的理念是对我国过去生态环境保护分环境要素进行保护的理念的一次重要发展和变革。“底线思维”和“警戒线”“高压线”的提法更是凸显了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建设美丽中国的决心。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实践在我国已经进行了三年多,但该制度终究是处于部分试点阶段,还有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学界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研究和讨论近几年已经越来越热烈,且讨论的议题也越来越广泛,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内涵、理论基础以及与其他现存制度的联系和区别;制度存在的问题面临的障碍;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越线责任探究等都是学界近几年讨论和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国外相关国家的经验,提出制度的完善措施。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的广义说和狭义说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梳理生态保护红线法律制度提出的缘由及历史脉络,介绍该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现实和理论基础、制度框架的基本内容,比较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与自然保护区域等相关制度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现状的总结和分析。主要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考察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现状。在立法上将我国已经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法律文件按照法律效力层级进行归纳整理并进行分析。在实践上对我国各试点地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试点历程以及取得的成果进行梳理,并分析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践现状的背后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在以上两个章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我国目前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红线划定过程公众参与程度不足,管理机构职权过于分散,管理机制区域设置不合理,主体制度与配套制度间缺乏衔接五个方面的问题。并对以上五个方面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国外相关国家经验以及对我国制度完善的启示。主要介绍挪威国家生态保护区,欧盟的生态网格制度以及英国的自然保护区系统的相关经验,并分析得出挪威国家生态保护区制度中管理规划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欧盟生态网格制度中的利益分享机制以及科学规划区域制度,英国自然保护区系统制度中的多赢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多元化灵活的管理模式对于完善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红线划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不足,管理机构职权过于分散,管理机制区域设置不合理,主体制度与配套制度间缺乏衔接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在吸取国外相关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红线划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统一管理机构职权,科学设置红线区管理机制以及加强主体制度与配套制度间衔接五个方面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