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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然而,目前金融业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金融业课征营业税不仅造成金融企业税负加重问题,而且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自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中,以期解决金融业课征营业税的诸多问题。但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都被认为是较难适用增值税税种的行业,如何在推进“营改增”过程中,对金融业顺利开征增值税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论述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构建我国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法律制度。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本部分主要介绍了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两个理论基础,即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与税收中性原则。同时说明了金融业课征增值税有利于减轻金融企业税负,也有利于降低金融产品的消费成本等实践意义。 第二部分分析了金融业课征增值税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金融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存在较大局限、融资租赁业“营改增”难达改革目标、隐性收费服务税基难以确定、分税制财政体制亟待完善等四个方面。 第三部分总结了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四种国际模式。从征税范围、征税方法以及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等角度对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四种金融业课征增值税模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启示。 第四部分论述完善我国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措施。本部分首先提出建立金融业课征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从确立以新加坡模式为基础的金融业课征增值税体系、合理设计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税收要素、将融资租赁行业按照金融业税目课征增值税、调整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以及重构地方税体系等四个方面阐述我国建立金融业课征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