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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保持权利状态不受侵害不仅是一种防御,有时它也是损害补偿的唯一办法。源于衡平规则的诉前禁令制度,对于保护商标权利人权益具有其他民事程序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因为它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一个可以较早获得法律救济、避免遭受不可弥补损害的机会。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0条吸纳了这项制度,规定了临时措施。①为了达到WTO规则的要求,中国在商标法领域内初步引入了诉前禁令制度——《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然而,该《解释》的规定较为简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在借鉴美国法律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完善中国商标诉前禁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了商标诉前禁令制度的起源、性质及发展现状。该章通过对诉前禁令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的考查,阐明了商标诉前禁令能够防止侵害商标权益行为的发生、更早地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第二章系统地分析了美国商标诉前禁令制度。首先,该章通过分析《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程》第65条,认为美国法院在核发商标诉前禁令之前要求申请人承担通知被申请人的义务,赋予被申请人申辩的权利,以及限制申请人获得未经通知的商标诉前禁令等种种规则,能够有效地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其次,该章在考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各地区法院核发商标诉前禁令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美国法院核发商标诉前禁令的主要考查因素(“不可弥补的损害”、“胜诉的可能性”、“权衡双方受损”、“公共利益”)和考查方式(逐个考查方式、选择性考查方式、权衡性考查方式),并进行了价值分析。第三章详细分析了在中国初步确立的商标诉前禁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在借鉴美国有关诉前禁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司法解释形式完善中国商标诉前禁令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