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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一切生产要素的载体,土地制度始终是我国重要的制度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几经变化,由农户独立经营、合作化生产最后改进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增长,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将面临新一轮的改进,而作为农业生产用房用地的宅基地仍保持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形成的宅基地制度基本框架,已与农业生产方式不适应,不协调,矛盾逐渐激化,农村空心村严重,宅基地隐形流转泛滥,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农村土地资源流失,宅基地问题亟需解决。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部分,是各个村集体分配给本集体农户用以建造住房的地块,宅基地依附于农村承包地和本村居住农民,所建住房既承担了农户放置农具等作为生产用房的功能,也承担了农户家庭居住作为居住用房的功能。农户在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自主修建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形成农户的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影响农户的生产生活状态。农户自主修建住房形成村庄,宅基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村容村貌。财税政策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应该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发挥其作用,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高效利用、规范流转。我国农村宅基地长期以来由于无偿取得、随房继承、限制流转、无期限使用、无明确退出渠道等政策原因,形成宅基地分配不公,一户多宅普遍存在,利用低效,空心村大量存在,财产变现性差,隐形流转泛滥,农村基础设施缺乏等问题。本文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为研究对象,遵循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和二元经济、产权保护等理论,主要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和规范研究方法,在充分考虑村民住房问题,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尝试解决宅基地分配不公、利用低效、财产变现性差、农村基础设施缺乏的问题,通过完善宅基地相关税收、整理宅基地、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流转空闲宅基地等措施,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高效利用,增强宅基地财产变现性,改善村容村貌,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全文共分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国内外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文献综述。由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不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因而国外学者针对宅基地制度的研究较少,对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借鉴性较弱。国内学者在宅基地制度变迁、宅基地所有制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宅基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财税制度以及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研究,对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针对性强,可借鉴性较高。第二章为宅基地制度改革与财税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目前我国宅基地制度具有初始无偿取得、随房继承、两权分离、限制流转、无明确退出渠道等特征,宅基地供给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给予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宅基地制度同时也将农民的角色限定于农业,农民的生活范围限定为农村,农业的发展限定为小农户生产,农村的环境定义为农业种植生产环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现阶段我国不管是农业、农民、农村的发展都已经不仅仅是限定的角色,而应该是综合性的,多角色的。为应对这种变化,宅基地制度也应相应地改革以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对于这种改革,财税政策出于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应该发挥其作用,改善一户多宅、占地超标不公平行为和空心村资源利用低效的状态以及农村面貌差财税缺位的状态。第三章为宅基地历史使用状况与现状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宅基地经历了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个时期。在集体所有制时期,宅基地制度由于与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不符,引发了一系列诸如一户多宅与面积超标现象难以解决、空心村现象难以解决、宅基地使用权财产变现性差、隐形流转泛滥、宅基地管理缺乏动力的问题。改革面临着农民、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中介服务公司四个主体的挑战。为解决宅基地问题,21世纪初,一些地方政府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进行了探索。流转模式从本质上可看为两个模式,即重庆市宅基地制度创新和天津市宅基地制度创新,两个模式对目前宅基地存在的部分问题有较好的解决,但仍然存在损害农民土地权益,农民主动性弱,成功城市郊区不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导致大面积复制困难。第四章为针对宅基地制度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设计宅基地制度改革总体框架。遵循变现性原则、建设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分区域分类改革、分步骤实施。主要的政策建议为短期内要加快登记颁证工作,科学定位和规划村庄的建设。按实际使用情况不区分宅基地面积、数量和使用人,一律按实际使用情况颁发相关证书。根据市、县发展实际,科学定位和规划村庄的建设,明确各个村庄的定位,适时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期内要整治、规范宅基地使用面积,引导农户有偿退出。因继承以及因超占宅基地形成的面积超标现象,通过土地使用税的完善予以调节,并适时防止新的面积超标现象的形成。建立宅基地储备中心,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以及社会资金等途径筹集宅基地退出整理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周转资金。长期内要建立宅基地流转市场,健全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允许村庄对其目标居住范围外已收归村集体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形成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国范围内交易。允许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抵押、担保、转让合规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农村宅基地房与城市商品房、房改房一样,合法上市转让。允许城市近郊等有条件的农村宅基地直接进入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交易。通过完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契税等财税安排,健全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分配机制。第五章为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财税制度安排。遵循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益分配的目标,从税收制度和财政支出制度两个角度对宅基地进行调节。从财税制度来看,应完善宅基地保有环节、流转环节和收益分配环节的税收。从财政支出制度来看,应完善农村生活性基础设施、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三类基础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