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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题着重研究西方20世纪两次重大音乐历史转折时期(20世纪10、20年代左右和50、60年代左右)的“新音乐”创新问题。文章从现代主义思潮到建构“新音乐”体系研究开始,提出作为“新音乐”传统基础的不是主流因素,而是非主流因素,并从“新音乐”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上审视它。由此展开对“新音乐”创新观念构建与缺失、“新音乐”作曲新技法频繁更替、“新音乐”大多作品弱化民族特性的问题以及“新音乐”创新效果与受众审美需求失衡等问题进行理论的探索。
在具体阐述过程中,笔者试图对“新音乐”本体的局限性作一个综合考察,在这里,笔者的论述不仅局限于单纯的技术分析,而是建立在对音乐创新过程中音乐表现形式的“失度”问题的揭示上。以此为参照点,将有助于视角的转换和视野的开阔,以力求体现中国人视野的研究方式,并深得其精髓。
在反思与探索部分,就如何客观评价“新音乐”创新的局限性、结合当代理论家对“新音乐”研究批评现象中存在的理论误区问题,既指出“新音乐”创新局限性的症结,又探索音乐创新的真正本质内涵,从而强调音乐创新应该“具有高级意义,它不仅意味着新颖,而且意味着价值”。并从一个侧面对如何形成中国特色的现代音乐创作试作探讨。
本文研究的指导思想是:
评析“新音乐”创新的局限性问题,包含着一个辩证的双重立场,一方面,“新音乐”创新异化是一个本质事实(因此失去可听性,大部分作品了失去民族特色赖以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新音乐”创新又不可避免,它虽然与受众面的矛盾突出,但“新音乐”创新是受当时文化思潮驱动,也是艺术创作必然经历的过程,因此,有必要从“新音乐”的创新观念和作曲新技法运用层面上扬弃它,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从而与保守主义反“新音乐”创新划清了界限。音乐创新在深层意义上,不是无中生有,要正确认识“新音乐”创新的局限性问题,需要对音乐创新内涵作进一步的探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更好地促进音乐创新不断地反省自我,并为这种反省提供可参照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