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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作为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一种灵活而富有弹性的股权再融资方式,一经推出就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和市场的追捧,并逐步成为全流通时代中国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股权再融资方式。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目的不仅是筹集资金,而且通过定向增发收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产,以实现集团整体上市。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存在锁定期限制,锁定期越长,遭受股价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和损失就越大。因此,控股股东等增发对象就会通过各种途径寻求额外利益对市场风险和损失进行补偿。在我国,由于特殊的股权结构及制度环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更加严重,尤其在定向增发中其会通过各种途径向自身输送利益以补偿市场风险和损失。本文在对国内外大小股东代理问题、利益输送、定向增发以及定向增发与利益输送相关问题研究现状和最新发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基于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定向增发长期市场反应的理论、利益输送理论和大小股东代理冲突下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利益输送的理论,分别从现金股利、资金占用和投资过度三个方面探索定向增发中伴随的利益输送问题,并进行实证检验。本论文希望通过对定向增发中利益输送的实证研究,为了解我国定向增发中伴随的利益输送行为和提高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供参考。本文以2006年5月8日-2009年12月31日深沪两市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可比公司法和双重差分法,对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与增发后的现金分红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并深入研究了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对现金分红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相对于没有实施任何再融资方式的公司而言,实施定向增发的公司倾向于在增发后派发更多的现金股利;相对于大股东未参与定向增发的公司而言,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公司在增发后派发的现金股利更多。同时本文还发现,在“定向增发当年”和“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当年”,上市公司立即加大派发现金股利的力度。这些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具有在定向增发后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的显著行为倾向。本文以2006年5月8日-2010年12月31日的沪深两市286家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实证研究了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与增发后公司资金占用的问题。研究结果发现,相对于大股东未参与定向增发的公司而言,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公司在增发后资金占用更加严重。同时本文还发现,“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之后的每年”,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后公司资金占用的增长率每-年都显著增加。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定向增发后通过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实施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本文以2006年5月8日-2009年12月31日的深沪两市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可比公司法和双重差分法,实证研究了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后公司投资及投资效率的问题。研究发现,相对于没有实施任何再融资方式的公司,实施定向增发的公司在增发后更容易发生投资过度;相对于没有实施任何再融资方式的公司,定向增发之后的投资过度更容易损害公司业绩;相对于大股东未参与定向增发的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公司在增发后更容易发生投资过度。这些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具有在定向增发后通过实施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投资掌握控制性资源,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显著行为倾向。本文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存在严重的利益输送问题。不仅仅是定向增发前存在高折价发行、打压基准日前的股价、长期停牌、注入劣质资产以及盈余管理等利益输送行为,而且定向增发后也存在现金股利、资金占用、投资于一个净现值为负或零的项目等利益输送行为。本文的研究拓展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定向增发与利益输送的理论研究,为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更丰富的经验证据,进而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