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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一个有着特殊困难的脆弱群体,在观念、教育、就业等层面都受到社会排斥,是社会中规模较大却整体生活状态非常困难的群体,也是特别需要社会着重加以保护的群体。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和集中代表,对维护残疾人同样拥有的公民权利有着天然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不仅有责任给予残疾人群体同等于正常公民所应享有的社会保障,更应给予残疾人群体高于对正常公民的关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共同营造出全社会保护残疾人群体利益,搭建平台使之能够像正常人一样主动融入到社会中来,与正常人一样共同享有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文明成果,全面使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提升到社会保护的高度。财政作为政府履行责任的有力抓手,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建设残疾人社会保护体系的过程中,必然要扮演突出的角色,真正承担起所应履行的责任。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定性与定量分析等方法从理念、就业及教育和培训等方面对政府财政在残疾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针对目前财政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责任彰显的不足及在今后残疾人社会保护工作中财政如何履行其责任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对“十二五”期间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残疾人事业的全面提升有着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