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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有效性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不同的流派对法律的有效性来源问题的论证有不同的理论诉求。国内外对有效性问题的研究一般是从静态的法理角度进行描述、论证的。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核心问题之一便是法律的有效性问题。哈特从法律的概念、本体论的角度阐释了基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实践而形成的法律有效性,法律因此被赋予了值得我们尊重的内核。本文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为理论诉求,剖析了法律规则的有效性来源问题。哈特法学理论中有关法律规则的有效性来源的论证是在批判、反思与超越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与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的基础上提出的,因此,本文对“法律命令说”与“基础规范”理论中有关法律有效性的论述做了梳理、概述。通过对“法律命令说”的解构、重构与批判,哈特提出了法律的规则性以及其有关法律规则的有效性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规则的“内在观点”。通过对凯尔森“基础规范”的批判与超越,哈特提出了其规则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概念——承认规则,从而将法律规则的有效性之链的最后一环扎根于社会实践的事实之中。正是通过承认规则,哈特始终坚持了“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实证主义的立场,将法律的有效性来源诉诸社会事实,而非上帝、正义与道德。哈特认为,某规则之所以具有法律的有效性,是因为人们对该规则持有一种内在的观点,以及该规则是被涵摄于承认规则的识别与承认中的。承认规则在识别有效法律规则的过程中,人们对其也是持有一种内在的观点的。这样,承认规则将法律规则的有效性来源从天上拉回到人间,并削弱了法律的外部强制性,实现了规范与事实的沟通。哈特的承认规则一经提出,便经受着实证主义法学派内部成员与自然法学派的批判辩驳。哈特也在与论敌论战的过程中,一直对承认规则这一概念进行着思考与改进。最后,哈特对承认规则做了成规主义的转向,从而捍卫了实证主义的立场。哈特去世后,其后继者科尔曼坚定地维护着承认规则这一概念,他对承认规则做了很大的丰富与发展,提出了与哈特命题式承认规则不同的框架式承认规则。哈特有关法律规则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证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警示我们,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倡导规则之治与争取司法话语权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