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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现象日趋频繁,这引起了投资者广泛的关注,学术界和监管部门也予以了高度重视。本文经过筛选取得2005至2009年我国发布财务报表重述公告的306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结合规范性和实证性研究的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对财务重述行为现状的分析发现:从财务重述公告的时间分布来看,新准则颁布前发生财务重述行为的公司总量多于新准则实施后,并且样本公司集中在3、4月发布财务重述公告,所占比重高达68.63%;从行业和地区分布来看,我国财务重述行为的发生存在普遍性,重述公司的行业分布均衡,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行为的数量占行业公司总数量的比重集中在3%-5%间;但地区分布存在非均衡的现象,经济发达地区的上市公司相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行为的比例要低些。其次,对收集的306家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公告进行仔细的阅读、整理,将所有样本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两类并运用事件研究法进行财务重述公告的市场效应检验。结果表明:在财务重述公告第0个交易所日,主动型和被动型重述样本的平均异常收益率分别为-0.9874%和-1.4541%,并且通过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检验结果说明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行为代表着利空消息。接着,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构建来探讨引起财务重述样本公司股价显著波动的具体因素。回归分析发现:(1)在5%的水平上,公司的偿债能力、未来发展能力与股票累计异常收益率显著负相关;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财务重述年限、现金流量能力对样本股票累计异常收益率都会产生正向的影响,而股东获利能力大小与股票累计异常收益率大小显著负相关。说明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财务重述产生的市场效应有缓解作用,也说明财务重述行为的发生将会使得相关利益人对公司的财务信息产生怀疑,投资者在对此进行决策时要对这些影响因素予以重点考虑。(2)在主动型样本构建的模型中,仅有股东获利能力大小这个因素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对样本股票累计异常收益率产生负向的影响,这说明对于主动进行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应着重关注股东获利能力指标进行决策。最后,就财务重述问题分别向上市公司、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提出建议。同时,也对本研究存在的不足以及后续的研究方向进行了简单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