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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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一种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其中涉及到的立法价值取向、犯罪过失等问题都很有代表性.该文试对此罪作一详细研讨.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在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医疗事故立法的情形作一简单介绍、对中国有关医疗事故的立法沿革作一粗略回顾之后,文章闸述了医疗事故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医疗活动关涉人的生命与健康,因此法律必须介入以对此加以规范;同时医疗活动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医疗风险和失败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允许的危险理论应当适用,以限制医务人员的过失责任.此外,鉴于医疗活动的风险性和刑法的谦抑性,该罪定名为重大医疗事故罪较为适宜.第二部分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该罪的主要客体是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不特定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就本罪客观方面来看,该罪发生在医疗活动中,表现为犯罪主体违反有关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有关习惯常理及医德的严重不负责任的作为或不作为,并由此导致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实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该罪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认为,在允许的危险限度内的医疗行为,即使存在它与危害结果之间事实上的原因关系,但因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而不被认为是刑法上的原因.只有那些使受害人危险增加的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为该罪主体的医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且医疗机构中的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后勤人员也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但从刑罚效果上讲,医疗机构不宜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也即,当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危害结果可以避免时,处于相当业务地位的一般或平均水平的医务人员能够预见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虽然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由于轻信而未呆取适当避免措施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具有过失.倘若是允许的危险范围内的危害结果,不能令行为人承担过失责任.第三部分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文章阐述了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该罪的处罚上,文章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规定刑种单一,法定刑幅度较窄、最高刑偏低,不利于惩罚、预防犯罪.因此应增设财产刑,拓宽法定刑幅度、提高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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