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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愿望和诉求,根植于人性深处。平等权的发展与推进更是势所必至,天然使得。现代宪法普遍将平等权视为一项基本权利,它不仅包括立法平等,其深层次的内涵要求在实施法律时应该更加注重平等权的具体实现。虽然目前我国在平等权保护方面已经卓有成就,但是对于社会中数量庞大的农民的平等权的保护还不尽人意,这一点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部分村落表现的尤为明显。在包头市九原区的哈林格尔镇厂汉村、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一村、麻池镇西壕口村等村落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村民会被人为的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当中享受不同份额的经济利益分配与村庄政治待遇,并且村民等级的延续竟然采取令人匪夷所思的世袭制。这种人为的将村民划分为三六九等的行为显然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的一种漠视。一个时期以来,九原区村民因被划分等级所引发的纠纷数量骤然增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权,那些游离在法律边缘的低等级村民只能无奈诉诸法院,与自己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对簿公堂。通过查阅此类纠纷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从其审判结果可以发现,目前的诉讼制度事实上往往无法为低等级村民提供实质性的救济。在实践中,包头市九原区部分村落低等级村民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缺位,在此种缺位状态下,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重要经济权益的分配方案由“村民自治决议”实际上已经成为确定该领域关系的不二法则,但这种法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宪法法律的精神发生冲突。因此,从法律上给予广大农民以平等保护已经可不容缓。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案件发现,此类纠纷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村民宪法平等权保护问题、村民自治权的制约问题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来解决与九原区村民分等类似的问题,并且构建村民自治权的制约机制对村集体的自治权加以限制,以及通过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明晰,在发生类似案件时,通过认定涉案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确认其与其他村民应该享有同等待遇,从而最大限度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地解决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的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