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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进入后工业时代以来,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应对的难题。尤其是近年来,各国在惩治环境损害的问题上,普遍的做法是加大惩罚力度,亦体现出治理环境的决心。环境行政罚款作为调控环境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在我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是惩罚违法行为最有效的处罚方式,然而司法实践中环境行政罚款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罚款设置方式不合理、罚款额度设置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裁量标准模糊、环境执法力度不足、环境执法缺乏科学适当的标准甚至环境行政处罚的设置类型和方式也存在很多不妥之处等等。因此,对其进行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析尤为重要。本文选择对环境行政罚款标准的考量因素进行研究,是源于近些年我国经济迅猛增长,环境违法者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其应对环境处罚的能力也有所提高,而环境行政罚款的标准却没有显著变化,更甚部分环境处罚方式的设置早已与经济的增长水平相脱节。因此,针对此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理论的介绍,环境行政罚款现状问题的剖析,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完善环境行政罚款标准的考量因素。因此,本文的写作思路是:首先笔者先引入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通过案例的处罚额度分析环境行政罚款存在的问题现状;为了理清环境行政罚款的脉络,对环境行政处罚理论进行梳理是有必要的,因此第二部分是对环境行政处罚理论的阐述,通过介绍基本的理论概念,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对环境行政罚款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笔者还对环境处罚的价值功能进行了理论概述,以期充实此理论的法理内容。除此之外,本部分还对国外相关情况做了介绍,由于国外在此方面发展的较早,经验较为丰富,特别是美国,其经济快速发展,走在世界的前列,因此其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也为考量因素的设定做了铺垫。紧接着第三部分是对环境行政罚款标准现状的分析,包括对罚款标准设置方式的不科学、自由裁量过大以及过罚相当原则的局限性等问题的概述。通过对上述问题的介绍和阐述,第四部分,笔者提出了完善环境行政罚款标准因素考量的建议,希望能为环境行政罚款标准的设置提供一点思路。一项制度的设计必定会有它的功能和价值,环境行政处罚制度也不例外。环境行政罚款设置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对违法者经济上的惩罚从而达到威慑其违法行为的意图,使违法者因胆怯惩罚而遭受高额的环境行政罚款,促使其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而实现环境正义价值和保障公民环境权,最终实现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