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酷刑的定义纵说纷纭,鉴于我国已经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为了在反酷刑领域家强国际合作,结合我国实际,我主张我国对酷刑的定义完全可以采取《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关于酷刑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指出酷刑犯罪的特征。随着人类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的兴起,酷刑褪去了合法的外衣,人类走上了反酷刑的漫长道路。国际社会签署了一系列禁止酷刑的条约,区域性的反酷刑运动也开始兴起。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反酷刑也取得了重大的成绩,具体表现为进一步完善国内禁止酷刑的立法和积极参与国际反酷刑活动以及签署国际反酷刑条约。但就我国而言,酷刑犯罪还是普遍存在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酷刑存在的原因有: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刑事诉讼活动中纠问式审判遗风的影响、重刑刑事政策的影响、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以及缺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等。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权和加强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在以往所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借鉴别国反酷刑的成功经验,加大反酷刑力度。今后我国的反酷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人权保护观念和法治观念的教育;其二,加强执法和司法的监督,减少酷刑发生的机会;其三:完善国内立法加强对酷刑的控制,包括制定沉默权制度、制定专门的反酷刑刑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精神酷刑也确定为酷刑犯罪、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四,建立反酷刑的预防机制;其五,建立酷刑受害者的事后保护机制等等。总之,酷刑是对人性的扭曲,对酷刑的治理要采取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措施,既要从社会思想意识着手,又要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进行改革;既要立足自己的国情采取治理措施,又要借鉴国际上禁止酷刑的成功经验。我们深信只要政府重视、全民参与、措施得当,酷刑在我们国家一定能降低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