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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与被害是一对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两种不同现象。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以及某种社会关系,因此也就产生了被害人。20 世纪40年代末期,刑事被害人学在西方兴起,刑事被害人学的主要目标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等等,而我国也于80年代开始了关于刑事被害人学的研究。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全力保护,也包括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被害人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禁区,开创了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也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在当代社会的法制环境中,由于受到被告人为中心的主流理论研究的影响,刑事诉讼中关于被害人的相关理论研究长期被置于不起眼的地位,缺乏系统性的基础理论和先进理念。在诉讼权利的保护中,被告人比被害人明显得到了法律的额外关注;在不同利益的维护下,国家利益比个人利益明显得到了法律的更加青睐。只有被害人权利和利益的根本独立,才能有助于保护社会各阶层利益,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
本文将以刑事被害人概念的界定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价值分析为出发点,结合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对不同国家有关保护刑事被害人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详细分析被害人在立案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保障制度,同时立足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中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陷,针对如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保障制度进行保护提出相应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