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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是罪数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形态。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想象竞合犯概述,分析了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立法例、理论定位和本质。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具体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在自然观察或社会一般见解上认为是一个的行为,而在犯罪构成评价上被评价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这往往是由于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造成了多种结果而造成,其本质上是实质数罪的竞合。 第二章分析了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我国学者虽然都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情形,但对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解却有所不同。对于行为的理解,有的认为是“一个犯罪行为”,有的认为是“一个危害行为”,本文对作为犯罪构成评价对象的行为事实和经过犯罪构成评价的犯罪行为作了区别。对于主观要件,有的认为是“一个犯意”,有的认为是“一个故意或过失”,还有的认为是“一个故意”,本文认为想象竞合犯主观上存在数个罪过。对于罪名的范围,本文认为应当包括同种罪名。 第三章论述了想象竞合犯的处罚问题。由于我国的通说是实质一罪说,造成轻罪不具有独立意义,因而明确想象竞合犯是实质数罪的竞合,反映在处断原则上是“从一重重处断”就显得十分必要。 第四章阐述了想象竞合犯的相关问题。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区别的关键在于想象竞合犯可以进行数个犯罪构成的评价,是实质数罪的竞合,数个罪名都可适用于该一行为,在比较法定刑轻重后选择一重罪从重处断,轻罪对量刑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对共犯的行为,也应当判断是否是一个行为。共同犯罪人各自的行为,在自然观察、一般社会见解上能够看成是一个行为的,可以构成想象竞合犯,不能被评价为一个行为的,就应当认为是数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由于犯罪行为的发展阶段不同,还可能发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的情况,这种犯罪形态的竞合,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要件的,也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