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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体现了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平衡。目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以FRAND原则为指导,通过“公平、合理、无歧视”三个方面来评判许可费是否过高或过低,并确定合理的许可费数额,但FRAND原则的模糊性以及专利本身的复杂性、市场的变化性造成如何计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成为一个难题。本文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为主要研究内容,结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化组织关于FRAND原则的规定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司法、执法实践经验,以经济学模型为工具介绍并分析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模型,揭示了现有法律实践中的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再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维度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提出建议。文章首先介绍了标准和专利的基本概念。标准的共同性,反复性和普遍适用性决定了其具有公益属性,但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性权利天生带有私益性和垄断性。技术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专利和标准的融合不可避免,但标准必要专利的出现也带来了对技术的垄断和对竞争的破坏,如何在推广标准和保护创新间取得平衡,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变得尤为重要。在必要性的分析之后,文章结合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和经济学模型的理论研究,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总结。在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中,文章选取了以我国和美国为代表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典型案例。微软诉摩托罗拉案,Innovatio诉LLC案和CSIRO诉Cisco案这三个美国案例都采用了假设性协商法,修正Georgia——Pacific因素,具体通过比较法或者Top Down计算办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华为案和高通案中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过程相对比较简单,但也提出了许可费计算的考量因素和确定办法。在经济学模型的理论研究中,分析展示了符合FRAND原则的合理许可费范围,以整体市场价值法作为计费基础可能带来专利劫持,造成许可费堆积,而以最小可售单元为计费基础更具有合理性,该原则也越来越多地用于实践当中。有效成分定价规则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适用,它通过模拟各类似技术相互竞争的状况可以得出许可费率,但该模拟需要大量的数据来重构事前竞争状态,在操作上具有挑战性。Shapley值法基于合作博弈中的利益分配,根据边际贡献计算最大化效用,但和有效成分定价规则法一样,该办法也存在“还原”的困难。Lemley-Shapiro仲裁机制法运用简单的经济学原理,通过许可双方的“讨价还价”,由第三方从双方的报价中选择一个更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我国最近实施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利法修改草案》中都写入了FRAND原则,但对于FRAND原则的具体内涵未做解释与说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因此,建议在立法上应当进一步明确FRAND原则的内涵、引入Georgian-Pacific等因素作为考量因素,完善专利权人的披露制度为司法确认提供参考的许可费,引入Lemley-Shapiro仲裁机制以避免或减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诉讼纠纷。在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司法确认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个案原则下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适用不同的计算办法。在执法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尊重许可双方的自由谈判为原则,通过惩罚性赔偿倒逼专利权人改变定价机制,促使许可费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