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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严格限制,只能随其上住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而流转,但随着“小产权房”、城郊为争取拆迁费而违法进行的“种楼”运动等问题的大量出现,现有的城郊宅基地制度有必要进行完善,为城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铺好道路。文章的主要观点是首先创设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流转之模式,以期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探路,最终还原宅基地使用权之用益物权本性。全文分共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城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概述。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概述、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含义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通过对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分析,在了解现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和对相关相关争议的认识基础上,提出城郊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流转之模式。第四部分为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研究。指出严格限制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问题,并对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流转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对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流转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五部分为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模式和具体形式。城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模式主要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型和地方政府主导型三种,每种模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利弊。不管是何种流转模式,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八种。第六部分为改革城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构想。在坚持明确宅基地产权、颁发土地权证,开办土地交易所,改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积极推进户籍制改革、建立完善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供必要的外部环境,制定城郊宅基地申请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城郊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实事求是与改革创新精神相统一,加强对城郊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流转监管、遵循土地利用政策,促进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赋予城郊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物权权能,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因地制宜、按步骤差别推进的思路下。为了保证城郊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有序流转,我国应该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回购制度、农民住宅流转备案制度和宅基地使用费缴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