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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系统正在加快裁判文书改革的步伐,提高裁判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的质量已经成为裁判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判决书不仅要追求最终结果的正义,还应在判决书中体现对当事人诉讼参与权的尊重和保障。判决书的最终结论应当是建立在对判决理由的全面和理性的阐释的基础之上,经过逻辑推理、实质推理等严密论证而得出的,绝不是法官任意裁量的结果。判决书说理不仅是保障正义得以实现的手段,更是正义本身的一部分。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判决书说理进行立法化的规定,刑事判决如何说理完全是由审判机关自行规范。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判决书说理部分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但仍是对疑难案件、普通案件和简易案件的判决书制作标准作统一规定。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我国判决书的说理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诉讼法制化进程,使我国的判决公信力饱受质疑。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对现有的判决书说理进行实证考察和分析,力求梳理出现有判决说理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索解决改善之措施。本文将采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以上问题作出讨论研究,以求为推进司法改革、加快法制化进程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司法实践部门对判决书说理现有的改革措施以及法学理论界对判决书说理所做的理论上的探讨。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判决说理的几种重要的路径,演绎推理、实质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法律论证活动以追求裁判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为宗旨,本文对这部分的介绍将为后面对判决书中说理路径的实践考察作出理论上的铺垫和说明。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判决可接受性这一判决说理评价标准。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指判决被判决书受众接纳而不被拒绝的属性。而判决说理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严谨、充分的说理来说服当事人,使当事人接受判决,达到定纷止争之效果。因此判决是否被当事人所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判决的说理是否有效。文章第三部分则是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以我国现有的判决书和历年统计数据为考察对象,对判决书说理和判决可接受性进行实证考察分析。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考察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现阶段中国判决理由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反映在对现有适用法律说理过于抽象、认定事实的理由不公开、欠缺对辩护意见的回复等。文章第五部分提出了对中国现阶段判决理由问题和不足的解决办法。立法上对判决说理进行更为完善的规范和细化最高人民法院所推行的判决书样式是加强判决说理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而完善法官纠责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加强判决说理最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