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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作为一对紧密相连的范畴,它们二者之间有着对应联系。一般说来,享受一定的权利必须尽相应的义务,同时,在尽义务当中包含着将享受相应的权利。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应当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我们主要应明确两点:首先,在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人是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相互性;其次,人与自然之间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人要行使对自然的权利,就必须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互为前提以及实践性。 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人类享有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人类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义务。任何一个地区、民族、国家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对自然的权利,同时也共同地、平等地负有对自然的义务。 然而,由于人与人之间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存在,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二者也未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持着一种大体的对应或对等。这也正是我们当今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人类的利益冲突是环境问题的根源,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不对应。人们之所以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置生态利益于不顾,只享受对自然的权利而逃避保护自然的义务,原因在于:生态利益的潜在性与经济利益的显在性的冲突;生态利益的迟效性与经济利益的即效性的冲突;生态利益的共有性与经济利益的私有性的冲突。 但事实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只要处理得当,二者也可以兼得,这样就能促使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积极自觉地履行对自然的道德义务。但人们的这种自觉只是表面的、暂时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真正实现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过程,它需要通过长期的宣传和教育来影响人们的环境观念与行为,以增强人们的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