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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应当说,经过多年的选任培养和司法实践,特别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不论在刑事审判领域还是在民商、行政审判领域,人民陪审员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过程中,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方面仍然有一些突出的问题值得关注。作者于2011年7月通过参与学校所开展的关于人民陪审制课题研究,其中我们组成了一支调研队伍走访了部分基层法院,通过与法官、人民陪审员、当事人等诉讼主体以座谈会、个别访谈、调查问卷等形式的交流,对湖南部分地区公检法系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为基层法院更加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提供最为真实的数据。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在复杂的司法权力纵横交错的法院内部,人民陪审员所代表的人民权力与法官所代表的司法权力之间的失衡成为人民陪审制度徘徊迷惘的内在因素,人民陪审制的前进必须以释放法官权力为前提,达到平衡权力结构的目的。 本文的立意主要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此条规定明确的说明,陪审员享有的是审判权而不是监督权,监督权是作为一种隐性的附加权利而存在。陪审员所存在的最重要的意义既不是监督者也不是民意表达者,而是审判者。因此,我们说,在整个人民陪审制度的权力架构当中,赋予法官与陪审员的权力应当是平等的,两者是互相制衡的关系。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法官权力侵蚀陪审员权力的现象十分严重,甚至于对陪审员的身份定位也与最初的设想出现了偏差,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制中的权力结构失衡。众所周知,目前,人民陪审制的运行之所以不畅通,备受争议。主要的原因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陪而不审现象。另一方面是司法资源匮乏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与人民陪审制的权力结构失衡存在密切的关系。 作者试图首先通过对人民陪审制中权力结构的分析简单阐述何为权力结构?何为人民陪审制中的权力结构?其次,不得不谈到权力结构失衡的原因以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即是权力结构失衡与现行人民陪审制所出现的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主要包括法官权力的扩大和陪审员权力的受限。此处,作者的观点是,对于陪审员的权力的理解应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陪审员的审判权力。第二层次是应当享受的权利。对于第二层次陪审员应当享受的权利,虽然其表面上与审判权力并无直接关系,但在具体操作当中,却对于审判权力的有效行使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后,通过对两大法系中陪审制与参审制的比较中,揭示参审制的权力分配在体现民主方面天然弱于陪审制这一理念。而中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国家,全盘引进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是不可为的,因此,为第四部分机制构建中参照国外制度这一方面提出意见——部分借鉴。 最后,对于机制构建的方向也是体现在平衡人民陪审制权力结构的目的上,主要是针对如何扩大陪审员的权力和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重新衡量两者的地位,将人民陪审员偏向于监督者的身份定位重新调节回审判者的地位上。并且,在机制构建的过程中,作者认为,人民陪审制作为最具有民主性质的制度代表,其运行的过程最终是作用于广大的民众中,因此,文中的机制构建是在通过了解民意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几点构想,以求尽量达到人民陪审制司法民主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