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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中所说的危害人类罪被称为“最恶之罪”,是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的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在20世纪初的《色佛尔条约》开始有法律文献意识到危害人类罪,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明确规定危害人类罪,并且付诸实践,危害人类罪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国际社会也越来越重视,但到目前为止,危害人类罪的发展还没有一个特别清晰、权威的脉络。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而全面地梳理了危害人类罪的发展历史,并以事前立法和事后立法为线索,将其划分为两个大的发展阶段,对每一个出现重大变化的历史阶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危害人类罪在现阶段的发展创新点。以国际刑法中的重要法律文件《罗马规约》为着眼点,创新性的从实体创制和程序创制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实体方面从定义和构成要件出发,辅之以犯罪公知性和责任模式的规定,程序方面从原则性的规定入手,充分证明了《罗马规约》在打击危害人类罪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因此得出《罗马规约》危害人类罪发展历史上的一座丰碑这一结论。又因为利比亚犯罪情势是危害人类罪的最新司法实践,赋予了该罪崭新的时代内容,通过对利比亚发最新情势的深入剖析,总结出危害人类罪在四个方面的司法创制,包括安理会移交非缔约国情势、对非武装冲突可以进行管辖、间接犯罪和保护的责任首次由理论走向实践,该罪在实践中又有了新的发展。由此,在理论上可以明晰危害人类罪在各个发展阶段的特征及实践法则,弥补当前学者对此罪研究的单一和片面;在实践中又可以由利比亚的审判实践威慑其他国家对示威活动的处置以及完善人权的保护,同时也对我国的司法态度、法治、外交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