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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的解决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繁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产业化是被寄予厚望的解决“三农”问题的一把关键钥匙,而另一把关键钥匙则是农业产业链的建设与发展。本文选择从农业产业链组织效率角度对我国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进行了探讨。本文首先结合前人关于农业产业链的研究成果和我国目前农业产业链实际发展情况,依据农业产业链参与主体纵向联结关系的不同,将我国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划分为合作型和非合作型两类组织模式,其中又按照控制范围的不同,将合作型又细分为部分合作和全合作。在此基础上,运用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理论工具构建数理模型,分别探讨了非合作型和合作型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的效率问题及其相对应的产业链参与主体的收益问题,同时论文还研究了参与主体存在竞争情形对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的效率及其参与主体收益的影响。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结论:1.以非合作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效率为基准,通过比较可以知道,合作型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均具有合作效率。2.以部分合作型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效率为基准,通过比较得出结论,全合作型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更具有合作效率。3.在产业不同环节引入竞争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链组织效率,特别是在产业链始端和面向需求端同时引入竞争,更能提高农业产业链效率。4.农业产业链参与主体所处市场结构情形的不同,对参与主体收益影响也不同。具体来讲:龙头企业处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情形更有利于农户收益的增加。农业中介组织则会选择龙头企业和农户均处于寡头市场结构情形下的产业链组织模式,因为该模式对农业中介组织最有利。对于龙头企业而言,当其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其所获收益相对较高,当且仅当农户处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情形时,其所获收益最高。5.比较不同类型组织模式下农业产业链参与主体收益,我可以看出它们的选择倾向。具体来讲:在合作型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中,农业中介组织在全合作组织模式中具有合作效率;而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合作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其他参与主体是否合作,若产业链其他参与主体合作,则其合作是不具有效率的。6.合作型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虽然高效,但是产业链收益与参与主体收益没有达到一致性,这将导致各参与主体对合作的选择具有不一致,使合作型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