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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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对瑕疵给付买受人没有做出消费者与商人的区分,忽视了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性。同时,其相关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之中,既造成了不必要的立法资源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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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对瑕疵给付买受人没有做出消费者与商人的区分,忽视了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性。同时,其相关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之中,既造成了不必要的立法资源浪费,也导致不成体系的法律条文之间出现空隙,同时导致消费者作为瑕疵给付买受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救济或得不到有效的救济。简言之,现行法不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完整的保护。因此,有必要考察和借鉴欧盟相关指令、德国新债法等新时代背景下的成功立法实践,取其所长、避其所短,如完善消费者的救济权体系,设定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等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对消费者作为特殊的瑕疵给付买受人进行强化保护。这些探索将会为构建公平正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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