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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对军婚的特别保护。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和自我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伴随着婚姻法文化的传播、吸纳、同化和互融,以及外来文化的吸附和渗入,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社会环境中,要不要在《婚姻法》中继续保留军婚保护的特别规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军人婚姻简称军婚。广义的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由于我国法律对只有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规定了特别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军人离婚问题的保护上,因此本文所指的军婚采用狭义定义,即指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军人配偶仅指非军人一方。本文所说的军婚特别保护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仅指我国大陆婚姻法之规定。我国在婚姻立法中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这一做法已有七十余年的历史。从早在1934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到2001年修正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都有关于军婚保护的特别规定。如果说在战争年代,军婚保护的特别规定对于稳定军心、稳固红色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那么在现今和平发展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它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引起了人们激烈的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意见①:1、建议保留。2、建议删除。3、建议在保留的基础上加以修改。最终,修正后的《婚姻法》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形成现行《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依然保留了对军婚的特别保护,但与1980年《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特别规定相比,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更为具体、完善,其“但书”的增加,令人耳目一新,在保护军人的同时却又不偏袒有过错的军人一方。它在贯彻给予现役军人特别保护的基础上,兼顾了军人配偶的利益,更进一步修正了《婚姻法》对于军婚保护的特别规定。当然,这一特别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瑕不掩瑜,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它。本文将运用法学分析方法、历史方法、实证方法、系统论的方法和社会学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婚姻立法中关于军婚保护的特别规定的历程,包括其相关规定,综合立法经验及社会背景,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探寻新时代军婚特别保护存在的理由。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写作的背景和目的。本文在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军婚的概念、军婚特别保护的内容及其独特性。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军婚特别保护的历史由来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就人们对军婚特别保护的论争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在对军婚特别保护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探寻当今该保护规定存在的理由。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简单回顾,总结出笔者的主要观点,新的历史时期,军婚特别保护在我国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