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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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私人生活自由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不被侵犯秘密的自由权。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1890年,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与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之后,隐私权在美国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本世纪以来,特别是近数十年来,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技术的高速发展与普及,我和很多人一样,已经感到人们的隐私和往昔相比减少了许多。当我们在各类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得知关于隐私相关案例,我们会发现:事态远比我们想象的严重。侵犯隐私的行为已不在如往昔那样,只影响到那些有名的公众人物。今天,即使是普通奉公守法的公民,也会面临相同的困境。并且,我们发现在未来这个高科技的网络世界中,隐私权的保护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尽管法律为此提供了补偿措施,但是因隐私遭受侵犯所造成的伤害,正如你我所知的,是难以数计的——你能估算出在家里、商场试衣间里、旅馆房间里面被窥视或录像所造成的伤害值多少钱?我们越来越感到民法保护隐私权的不足,而刑事法,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防卫体系的底线,对私人领域内隐私的保护给予必要关注是题中应有之意。自世纪资本主义崛起之初,欧洲各国就已经开始在刑法典中特别规定了侵犯个人隐私的犯罪,并将其置于重要地位。20世纪以来,随着英美法系各国立法运动的发展,美国各州以及加拿大都制定了各自的刑法典,并在其刑法典制定之初就将侵犯隐私权的犯罪明确规定在法典当中。也就是说,无论是具有大陆法特质的德、法等国,还是沿袭英美法传统的美国、加拿大,甚至是带有混合型特征的日本,其立法者均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不仅在刑法典中明确肯定该类行为的犯罪性,而且大多将侵害个人隐私犯罪作为专门一章或者一节置于重要地位。然而,在全球范围内倡导对个人隐私进行充分保障的大潮背后,我国的刑事立法及理论界却波澜不兴,对隐私权的刑事保护仍始终未被置于其应有的地位,虽然民事领域中关于个人隐私权权的立法及论著浩如烟海,并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但这也恰好反衬出刑事相关领域的一片寂然立法上,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条款零散而缺乏系统性,并且对个人隐私的内涵与外延规定也不够全面理论上,刑法学者们也未给予其必要的关注,以至于隐私权这一概念在我国的刑事领域中从未有机会真正被民众所认知。 本文通过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作深入分析,从世界立法潮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及现实生活需要、国外隐私权刑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等层面详细论证了建立体系化的侵犯隐私权犯罪的意义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刑法中完善关于隐私权的立法方案,并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本类罪的刑罚配置等其它问题作了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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