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9月1日实施,该解释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完善了我国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种类,在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的基础上,增设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这对于指导商事审判发挥了重大作用。过去学者在此领域的研究重点多在于建议我国公司法完善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建议完善可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或仅是纵向比较公司决议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现今公司法解释四弥补了过去的立法漏洞,刚开始适用解释四作为裁判依据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累积经验,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试图梳理过去学者观点、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对公司决议的不成立之诉、可撤销之诉、无效之诉的具体应用可能存在的潜在争议进行归纳并提出法律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公司决议瑕疵之诉作出些许努力。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构成。引言阐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及意义,简要分析我国对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立法概况,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加以介绍。正文分五章:第一章“我国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基本概念及法律规定”。对三类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素做列举分析,通过列表对比的方式分析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可撤销之诉、无效之诉的原被告主体、法定事由、诉讼性质、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第二章“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设立价值与逻辑架构”。不同国家基于自身的法律背景,司法环境,法律习惯等原因,设立了不同的公司决议瑕疵制度及司法救济,通过分析、对比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从而分析出这三种决议瑕疵之诉法律价值不同,无法重合,因此三分法明显更具有逻辑合理性。第三章“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司法探究”。笔者先从理论层面探讨了公司瑕疵之诉中法官的裁判模式,而后对于公司决议在召集和表决方式上的瑕疵,可通归类为程序瑕疵。但同类型的程序瑕疵既可能导致决议可撤销,也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决议程序瑕疵可导致完全不同的决议后果,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比较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和瑕疵之诉的司法实践之标准与界限。并进一步分析我国公司决议瑕疵制度下,可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的适用空间和标准。第四章“基于公司瑕疵决议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公司决议被司法确认可撤销或无效后,是法律对于该瑕疵决议——这一内部法律行为的司法否定。但是,注重效率的商事主体往往在作出公司决议后即开展了基于该决议形成的外部法律行为。此时外部法律行为的基础——原公司决议被认定无效或确认可撤销后自始无效,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即使公司法解释四已经明确“决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公司基于该瑕疵决议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外部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既然商事主体通过司法拟确认瑕疵决议效力,说明该瑕疵决议已经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瑕疵决议的内部法律法律行为与外部行为所形成的法益保护问题,形成了价值判断,因此有必要分析,是否基于瑕疵决议所形成的外部法律行为均应认定有效。第五章“完善我国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法律建议”。通过第三章和第四章的问题提出,拟结合现有司法判例,对决议可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之基本原则及完善公司瑕疵决议受侵权方之救济措施提出部分法律建议。结论部分,对论文的整体研究方法,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及得出的结论、和提出的法律建议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