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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制度可以说是最能体现刑法人性的制度之一,在现代社会对刑法人性化的呼唤越来越强烈的背景下,研究犯罪中止制度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裁定至关重要。但由于犯罪中止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可以说贯穿了整个刑法理论体系,是问题最多的研究领域之一。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要件,对自动性内涵的界定和对自动性的具体判断,是构造完整的犯罪中止理论的要求,也是区分不同犯罪停止形态的客观需要。本文借鉴大陆法系国对此问题的相关理论比较研究,对我国中止自动性判断提出新的标准。全文共计3.3万字,分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中止的立法理由,本文通过对现有中外学说的分析研究认为,中止制度设立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是对行为人积极努力降低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的一种褒奖,为了鼓励更多的犯罪人能够返回到法规范的道路上来,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消减,引起责任的消减。第二部分,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概说。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其本次犯罪意图,在理解自动性时,应将其理解为中止犯的主观要件,作为中止意思的一部分来处理。第三部分,对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自动性判断的学说,分为心理的任意性判断和规范的任意性判断两大不同的角度,进行简单的评析。第四部分,结合中止犯的立法理由,提出分步骤分层次判断中止自动性的方法。首先,以行为人认识到的外界事实对其犯罪心理的影响程度来判断;其次,在确实无法准确查明行为人真实想法或者其所供述的心理极其反常、令人存在合理怀疑时,可以采取客观说进行补充判断;再次,要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自动中止。第五部分,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具体问题。衷心悔悟等伦理性情感动机与中止自动性的关系问题;行为人在遇到目的物障碍、未预期障碍以及行为人误信的障碍,而停止犯罪可否成立自动中止的问题;对于行为人基于惊愕、恐怖、嫌恶之情,以及担心被发觉等心理情感而停止犯罪行为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