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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或方法非法进入户内,并秘密窃取户内财物的行为。入户盗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入户行为和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居民住宅,具有日常生活性、封闭性、排他性、固定性、独立性和保障性等特征。一些集体宿舍、酒店客房、临时简易建筑物或者兼具生产和生活功能的场所等,如果具备“户”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也可被认定为“户”。入户盗窃中的“入户”,是指行为人采用欺骗、撬门破锁或者悄悄溜入等方式进入户内的行为。入户行为在入户盗窃中为实行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入户行为时,则意味着“着手”的开始。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从而可能会促使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转化需要具备主体、主观、客观三方面的要件。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转化,不要求先行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或者达到既遂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对入户盗窃的定罪量刑,主要是参照一般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对入户盗窃未达到法定数额或者入户盗窃未遂者,往往以无罪论处,这明显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的,因为入户盗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立法上需要对入户盗窃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