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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起源于英国,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发展历史悠久,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诉讼环节的简化和快速高效的审判流程对刑事诉讼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发展较晚,国内学者曾多次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简易程序,直至1996年简易程序正式确立,2012年对简易程序进行了一次修改,相关规定逐步细化,多年来《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重要地位一直未改变。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简易程序也在不断完善与国际司法接轨。本土化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要注重整体布局,实现简化审理实质性提速的同时规划好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维度关系。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简易程序不能正常发挥程序作用,比如程序类型单一,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完善,检察机关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效率低,办案过程注重犯罪事实认定,绩效考核对办案数量的硬性要求等,使得简易程序的社会评价降低,公民对简易程序的诉讼期待不高。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是我国的快速审判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有必要梳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我国完善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体系。综合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简易程序具体分类构成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简易程序辅助制度可以借鉴。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首先提高简易程序审判效率,简化庭审环节,改变检察机关出庭规定,调整审理期限。诉讼真实与实体真实的争论不能解决实践问题,简易审判倾向于诉讼效率,法庭调查、辩论围绕量刑问题才是庭审内容的实质简化,域外国家和地区缩短诉讼期间、取消无关大局的诉讼环节的做法值得借鉴。然后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立法上规定量刑优惠,扩大诉讼管辖范围,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得到公正裁决。其次,构建多元化的简易审判程序,具体而言包括处罚令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类型的简易程序。文中借鉴了德国、日本处罚令程序规定,尊重被告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如罪行轻重、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分类标准。再者,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给予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提高值班律师专业素质、保障被告人知悉权,让被告人在诉讼中明晰所处的诉讼状态和案件进展。简易程序的诉讼权利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基本诉讼权利和自主认罪认罚的权利,完整的权利告知直接影响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和诉讼地位,从而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效果。最后,理清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讨论将速裁程序归入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完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构成的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简易程序不能正常发挥程序作用,比如程序类型单一,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完善,检察机关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效率低,办案过程注重犯罪事实认定,绩效考核对办案数量的硬性要求等,使得简易程序的社会评价降低,公民对简易程序的诉讼期待不高。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是我国的快速审判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为了规范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有必要梳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我国完善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体系。综合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简易程序具体分类构成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简易程序辅助制度可以借鉴。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首先提高简易程序审判效率,简化庭审环节,改变检察机关出庭规定,调整审理期限。诉讼真实与实体真实的争论不能解决实践问题,简易审判倾向于诉讼效率,法庭调查、辩论围绕量刑问题才是庭审内容的实质简化,域外国家和地区缩短诉讼期间、取消无关大局的诉讼环节的做法值得借鉴。然后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立法上规定量刑优惠,扩大诉讼管辖范围,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得到公正裁决。其次,构建多元化的简易审判程序,具体而言包括处罚令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类型的简易程序。文中借鉴了德国、日本处罚令程序规定,尊重被告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如罪行轻重、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分类标准。再者,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给予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提高值班律师专业素质、保障被告人知悉权,让被告人在诉讼中明晰所处的诉讼状态和案件进展。简易程序的诉讼权利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基本诉讼权利和自主认罪认罚的权利,完整的权利告知直接影响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和诉讼地位,从而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效果。最后,理清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讨论将速裁程序归入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完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构成的审判程序繁简分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