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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九世纪末期,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极端自由化、当事人对抗极端过度化所造成的诉讼危害日益凸显,各个国家在反思已有的程序弊端和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不相适应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不良诉讼行为,无论是对于解决纠纷、维护私权,还是对于发现真实、追求公平等诉讼目的,都带来了巨大的阻碍甚至侵害。有鉴于此,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原则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以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真实义务为代表被民事诉讼领域所接受。当事人真实义务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诉讼制度,虽然历经了长期的质疑与批判,但作为维护司法秩序、约束当事人行为、保障程序正当的有力武器,最终还是得到了各国的承认,并且在世界范围扩大了其影响力。本文采用了历史考察、价值分析、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总结国内外对于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经验,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当事人真实义务制度体系的观点主张。文章具体分为四部分,分别为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界定、历史渊源与程序价值、域外的制度化考察以及在我国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制度化构想。本文第一部分对当事人真实义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界定,从其概念的解读、性质的分析与具体的适用三方面进行了介绍,基于大陆法系对于真实义务的研究更为系统、深入,因此较多的参考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成果。论文第二部分着眼于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历史发展及其流变,通过介绍真实义务确立的曲折发展过程展现了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于真实义务的深远影响;结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理论研究探讨了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论文第三部分为两大法系关于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比较研究,通过总结当事人真实义务在程序启动与程序进行两个阶段的作用发挥,进一步分析了不同法系之间当事人真实义务表现的差异及其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第四部分为作者本人对于当事人真实义务放诸于我国的制度化构想,我国司法程序的现实性要求使得当事人真实义务不仅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还需要构建较为完善的保障措施及惩戒机制,以期能够设计出更为适合我国国情、更能发挥当事人真实义务优越性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