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讯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存续两千年之久,最早起源于西周,唐朝时形成一整套制度。宋朝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得刑讯制度更加完善,且非法刑讯的现象较少。本文主要研究宋朝的刑讯制度,在简要介绍宋以前刑讯的发展后,系统论述宋朝刑讯制度的内容以及刑讯的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析其特点及其成因。希望令读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宋朝刑讯制度,从而对当今的司法实践有所启示。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宋朝以前刑讯的演变作了简要阐述。据《礼记·月令》记载,西周时已有刑讯,秦朝明文规定可以实施刑讯,但不提倡;汉朝规定了刑讯的方式、程序等;魏晋南北朝时期,刑讯趋于规范,对刑讯条件、数量、对象、工具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最具代表的是南梁、南陈分别创立了“测罚”“测立”的刑讯方法;隋朝时期,废除“测罚”“测立”之法,并严格限制刑讯,但实践中法外刑讯的例子不胜枚举;再发展到唐朝,刑讯逐渐制度化,唐朝的法律对刑讯制度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对刑讯的实施规定全面,并明确官吏违法刑讯所要承担的责任。第二部分,对宋朝刑讯制度的内容及刑讯实施加以系统地阐述。内容上,阐述了适用刑讯的条件、刑讯的对象、刑讯的程序、刑讯工具、受刑部位、刑讯的次数数量及间隔时间、官吏非法刑讯的责任等。关于刑讯的实施,宋朝也存在一些非法刑讯的现象,部分官吏任意妄为,不依法办事,擅自刑讯,导致一些刑讯诬服案件的发生,但总的来说非法刑讯较少。第三部分,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该部分旨在探析宋朝刑讯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它有完备的刑讯制度和较少的非法刑讯两大特点。以上特点之原因主要有:一、宋统治者重视法制建设,使得刑讯制度严密;二、司法官吏有较好的法律素养,更能够依法刑讯;三、发达的证据制度使得对口供的需求降低;四、司法权力的分散,司法机关之间相互牵制,官吏不敢滥用刑讯。总的来说,它严密的刑讯制度和较少的法外刑讯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