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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目前各国组织生产、经营最重要的实体,各国学者很早就开始关注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乃至一国经济的高效运行至关重要。如自然人一样,公司也会“生病”,为了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各国都从社会本位出发,积极创设及时、高效、公平、透明的破产重整制度。本文结合破产重整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旨在研究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这个课题已被很多国外的学者研究过,但是国内学者关注得较少。英美等国家早在19世纪便创设破产重整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才首次提出破产重整制度,这五年的制度运行暴露出很多问题。公司是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研究破产重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破产重整制度的设计意义重大。本文主要研究以英美为代表的两大典型的管理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分析我国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除了前沿和结论,本文将主体部分结构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破产重整前的公司治理结构。阐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并且从公司的内部角度、外部角度分析了破产前公司治理结构,即公司、股东、董事、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然后介绍了破产重整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第二章为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结构。笔者主要选取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以及以英国为代表的管理人管理模式,重点阐述了美国的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的适用情形、权力主体以及控制权配置的情况,从中分析出该模式下公司、债权人、董事以及股东之间的权力配置与关系;在英国的管理人模式下,笔者简单介绍了已被废除的债权人主导的接管模式,重点分析管理人管理模式下公司的治理结构。针对以上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笔者分析了制度不同的成因之一是两国公司的债权结构不同。最后回溯了近几年这两种管理模式的运行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第三章为中国破产法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及立法建议。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回顾了我国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从公司的数量、公司的类型、破产重整模式的选取等角度介绍。接着介绍了我国破产法下管理人管理的模式,从法律的应然性以及现实操作性两个角度分析了管理人管理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出现的问题。最后笔者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设、法院选任管理人的标准、法院批准债务人申请的标准、管理人善管义务的内涵与对象、管理人的监督权的舍弃、重整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的职权的梳理这六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