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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泛滥,给世界各国的安全与和平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也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伴随着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危害,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加强了立法工作,也加强了反恐的国际合作,并加大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我国也顺势而为,1997年在刑法典中设立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增设了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也出现“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为进一步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提供了法律的保障。2009年7.5事件发生后,我国恐怖活动犯罪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频发,造成的影响范围扩大、社会危害及影响也日益增大,给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反恐形势,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出台,为我国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为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完善了最后的屏障,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就是增加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名,而这些增加的罪名与传统的观念中的恐怖活动犯罪有所区别。正是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之下,开启了本文的研究,本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实践发生的案件,将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方式进行类型化,着重研究与传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相对的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由此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在打击这类恐怖活动犯罪时,是否需要与传统恐怖活动犯罪有所区别,其理论基础是否有所不同,对该类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范的关键在于什么,我国现有的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刑法体系存在什么样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科学合理的构建该类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刑法体系,是本文所主要关注的问题。本论文正文共有六章,共16万余字,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概述。该章的重点是对纷繁复杂的恐怖主义的概念进行厘清,在分别对词典、国内外学者、部分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关于恐怖主义定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作者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即通过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非暴力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行为。以此作为定义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的基础,进而探讨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概念类型化的必要性,得出本文关于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基本概念,即通过非暴力的方式,达到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效果,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目的的行为和主张。本文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进行类型化分类,将非暴力型恐怖活动分为三大类型:网络恐怖主义、与经济金融有关的恐怖主义以及其他帮助型恐怖主义。第二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现有规范的考察。本章主要对国际公约、部分国家的反恐法及刑法、以及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刑法》涉及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规范进行梳理。联合国多个决议中均提到并重申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的行为以及美化、提供庇护的行为均是需要严厉打击的,而且将其作为强制性义务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其国内法中有所反应。另外对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需要进行严格规范,对于极端主义思想也需要进行严厉打击。在各国的反恐法律体系中除了规制上述行为之外,还特别关注网络恐怖主义,即通过网络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录音录像等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于恐怖活动犯罪,但其并非传统的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国际公约、世界各国的反恐法律均对其进行了相应规定,笔者将以此作为进一步类型化的依据。第三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主义犯罪理论基础的探讨。该章首先探讨了传统刑法理论在应对恐怖活动犯罪中反映出来的滞后性和无力感。论文从犯罪的本质、行为及责任承担的依据进行论述,探讨了在新形势下坚守传统刑法理论无法适应反恐的需要。得出结论即在反恐领域,刑法基础理论应该通过适度修正从而适应新的变化。其次,论文对敌人刑法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梳理了敌人刑法的基本概念,介绍了支持敌人刑法与反对敌人刑法的学者观点。得出本文的观点,敌人刑法的相关理论事实上在反恐领域已或多或少有所反应。本文认为,敌人刑法仅仅是一种概念的表达,事实上在反恐领域并没有谁真正的被当做无任何权利保障的“敌人”,即便是战争,也有其应该遵守法则,而不是毫无规则的滥杀无辜,对待战俘依然是要尊重和保障其基本人权。由此本文认为敌人刑法的基本理论在应对严重的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时能起到积极意义和价值。第三,本文以风险社会视阈下的风险刑法为讨论对象,系统的论述了风险刑法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讨论了其对反恐立法的影响,风险刑法本身的内涵决定了其性质要温和于敌人刑法,在激进的同时又保持有理性,在扩张的同时又坚持了基本理论,在重视秩序的同时又保持了对权利的保障。由于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与传统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有所区别,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及民众观感均弱于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因此,笔者倾向于将风险刑法理论作为传统刑法的补充成为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论基础。第四章则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关键要义的分析与探讨。确定了规制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论基础是风险刑法理论,并将其视为传统刑法的补充,试图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但是,风险刑法也面临着质疑和挑战,一些基本问题仍旧需要进一步厘清。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本质究竟是规范的违反还是法益的侵害?本文通过对刑法价值的比较与衡量,得出结论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本质键在于法益的侵害,法益侵害意味着至少是要造成侵害的威胁,而威胁的逻辑起点在于行为,并认为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所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安全。为后续发现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及构件提供进一步的理论基础。第五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该章首先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的归纳,并对现有刑事立法的特点进行归纳,认为现有立法呈现出预防性刑事立法的趋势,例如抽象危险犯增加,犯罪预备正犯化等。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恐法实施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之间的衔接问题,认为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专业术语等方面均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本文还对现有罪名体系的缺陷进行分析,认为反恐刑事立法存在以下问题:没有进行分类立法;刑法在资格刑、罚金刑等方面没有全面覆盖;刑法总则缺乏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指导;从重处罚的依据与标准、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等方面均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就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罪名而言,已有的个别罪名的内涵需要扩大,还有行为应纳入犯罪的范畴而现行刑法未将其纳入其中,如通过破坏网络系统达到恐怖主义犯罪目的行为,本章将重点探讨这些具体行为入罪的可行性。第六章是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构建。首先,本文认为在风险刑法理论及法益侵害基础上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必须要坚持宽严相济以严为主的刑事政策。其次,以恐怖活动犯罪类型化为基础,借鉴法国刑法典关于反恐刑事立法的模式,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并在此基础上对非暴力型恐怖活动进行立法规制。具体而言,以前述分类为基础,将非暴力型恐怖活动犯罪分为三大类:与经济、金融有关的恐怖活动犯罪、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以及资助、帮助型恐怖活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