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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已于2010年12月颁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体文件。在巴塞尔Ⅲ中,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宏观审慎监管的观念,提出了一系列逆周期监管工具,以缓解银行业顺周期经营的倾向,维护银行业以及金融业的稳定,这些工具中就包括了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中国银监会2012年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可被视为是中国版的巴塞尔Ⅲ,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监管当局已经拉开实施巴塞尔Ⅲ的序幕。在这份文件中,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在特殊情况下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但却未给出具体的运行规则。 一方面,巴塞尔Ⅲ是以2008年金融危机中欧美发达国家银行业暴露出的不足和缺陷为出发点而制定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否适用尚不明确;另一方面,对我国银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和如何在我国设计和构建有效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研究还较少。因而,在这一背景下研究该机制对我国银行业的适用性,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及其挂钩变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补充的研究方法。在实证分析时,拟采用 OLS方法,HP滤波法,KL信息量法,格兰杰因果检验,在理论的定性分析基础上通过定量分析对我国施行商业银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必要性和适用性进行探讨。 本文首先从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两个角度分析商业银行顺周期性行为的形成机制,金融体系本身具有内生的顺周期性,并且在巴塞尔协议下,资本监管和信用风险计量强化了这种顺周期性。之后通过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分析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周期性特征,分别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经济周期指标以及其他驱动因素的关系从整体样本和按所有权性质分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实证分析,考察这些驱动因素在不同所有权性质的银行间是否有差异以及上市商业银行的周期性特征差异,得出了不同所有权性质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的周期性特征不同的结论。随后在阐述巴塞尔Ⅲ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基础上,结合使用定性和定量分析,参考多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代表指标来判断该机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适用性,结果表明信贷余额/GDP作为挂钩变量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对我国银行业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该指标也具有一定的缺陷性,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调整期,使用该指标更应谨慎,谨防其发出误导信息。最后结合本文的研究成果和结论,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后续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