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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制发展的历史观察,在印刷术未发明以前,著作权法并无存在的必要,因为当时的创作成果重在受到人文与艺术的肯定,经济利益不是其关切所在。印刷术发展后,创作成果可以被大量复制、散布,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才有对著作权加以法律保护的必要。随着广播电视、录、放影音机、影印、电脑及数字化网路技术与设备的发明,再再考验着著作权法的演变。可以说,著作权的保护起源于科技的发展,而著作权法制的演变与修正,也与科技的进步息息相关。2001年秋天互联网公司(dot-com)泡沫的破灭标志着互联网的一个转折点。人们从在网络泡沫中幸存的公司中总结出了符合时代发展的网络公司的特点,这批公司被称之为WEB2.0公司。互联网也就进入了WEB2.0时代。本文从WEB2.0的特点出发,分析现阶段的网络特点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点,力求寻得版权所有人与公众权利的最佳平衡点,建立一种既符合网络特性又有利于保护版权所有人利益的法律规范。 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WEB2.0时代互联网的特点。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WEB2.0公司的特性的分析,提炼出现代互联网的特点,是本文的基础所在。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几个有代表性的互联网法律侵权问题,包括链接,P2P和多媒体作品。笔者从发展的角度,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有重点地针对当前互联网中的三项新技术作了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分析。第三部分,就我国当前立法笔者提出了的一些个人建议。在总结我国的互联网版权立法状况的基础上,探讨了现行著作权法在互联网版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大胆地提出了多方面的立法建议。文章只是笔者的一些粗陋看法,不妥之处,诚乞斧正。总之,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我国的互联网版权法律研究起到添砖加瓦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