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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乃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自新中国诞生以来,宅基地使用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成立之初由于包括经济、法律制度、历史和其他原因的影响,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和相应的系统充满了问题,该项制度使广大农民正因此遭受种种威胁,利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在大力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缩小城乡差距的背景下,着实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是我国目前农村工作的关键任务。面对这些矛盾,笔者试图通过深入研究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提出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方案,以期为改善和建立全面系统的土地制度作出一份贡献。我国农村土地采集体所有制,农民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广大农民的生存、发展及农村稳定息息相关的基本制度。虽然构建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中国物权法发展方面研究的主要内容,然遗憾的是,对于该项制度的研究,仅被作为一个附带性的课题加以研究,未予充分重视,就宅基地自由流转,亦未有充分的解释。全文除导言和结语等之外,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首先,界定了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并且分析了其法律特征,为该制度的探讨打下基础;其次,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入手,进一步明确了本文讨论的中心话题。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情况。这一部分重点对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有关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并且分析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缺陷及其原因和解决方法。第三部分,围绕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介绍自由流转的现状,分析自由流转是否应该受限制,最后梳理更为合理的流转模式。通过对我国目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为该权利的自由流转开禁。我国目前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禁止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但是其本质上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带有浓厚行政干预色彩的制度,这种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一味地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有违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只有开禁方能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和切实保障维护集体成员利益的双赢目的。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国情,笔者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提出以下三点建议:第一,有针对性地区分交易对象,即确立主体区分制度。第二,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第三,在机制方面明确制定宅基地的退出。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现实的需要。然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艰巨和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之过程,总体上应当坚持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不可动摇,坚持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或农民并且可以进行流转的基本理念,在立法上不断总结出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和规范,引导性地使权利的流转逐步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