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调解是调解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是指在刑事司法的特定领域,犯罪的被害方与刑事加害人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协调下,通过自愿平等的对话和协商,对刑事纠纷所引发的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国家机关以作出非罪认定、免除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决定的方式结案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具有社会关系修复性、权利保障兼顾性、国家直接确认性和第三方能动性等特点。改革和健全刑事调解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推行“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的组成部分,不仅是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完善和发展,也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随着恢复性司法在全球的兴起,刑事调解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深入的发展,同时,我国作为调解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具有丰富的刑事调解传统和经验。我国现代的刑事调解制度应当在吸收我国刑事调解传统资源和借鉴西方刑事调解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有选择的进行扬弃,实现刑事调解制度的法治化、现代化、本土化和科学化。刑事调解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心理产品,刑事调解的内在规律蕴含在人们的心理之中。从刑事调解的主体——人的心理规律出发,把握刑事调解的内在规律,对于正确认识刑事调解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试图运用法律心理学,从刑事调解主体的法律心理因素出发,发现、分析和解决刑事调解制度中的问题,在充分考量刑事调解主体,包括被害方、刑事加害人、社会大众、调解法官的法律心理影响因素基础上,完成刑事调解的制度定位,确立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完善刑事调解的制度设计,优化刑事调解的制度保障,以期为实现刑事调解的法治化、现代化、本土化、科学化提供些许建议。具体而言:第一部分,刑事调解的概念阐释。刑事调解是调解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主要有民间刑事调解、行政机关刑事调解和司法机关刑事调解三种形式;与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刑事审判、刑事私了相比较,具有社会关系修复性、权利保障兼顾性、国家直接确认性和第三方能动性等特点;我国传统刑事调解与西方刑事调解分别属于权力主控和权利自主的调解方式。第二部分,当事人的法律心理与刑事调解。心理需要是人活动的心理动力源泉,刑事调解当事人的心理需要包括被害方获得赔偿和精神慰藉的心理需要、刑事加害人悔改和逃避惩罚的心理需要,当事人的心理需要与刑事调解的关系具有双重性,分别对刑事调解发挥着依据或阻碍作用。第三部分,社会的法律文化心理与刑事调解。社会大众的法律文化心理对法律制度具有选择和适应性,宽恕、宽容心理分别为中西方提供了刑事调解的坚实文化心理基础,并与法治心理状况一起刻画出各自刑事调解的特色。第四部分,法官的心理偏好与刑事调解。法官的行为被动机和约束影响,法官在现行工作量和考核制度作用下的心理偏好影响着刑事调解的实施效果,易引发不愿调解、简化调解、强制调解等情况。第五部分,我国刑事调解机制的构想。现阶段的刑事调解应当在充分考量刑事调解的法律心理影响因素基础上,扬弃我国传统以及西方刑事调解的特质,建立在法治的框架内、处于刑事审判补充地位、权力引导下的权利保障式刑事调解,并确立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完善刑事调解的制度设计,建立刑事调解的保障措施,实现刑事调解的法治化、现代化、本土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