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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信息社会的产物,承认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律自身发展的需要。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类型有何异同,如何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是证据学研究的新领域。本文着重从电子证据的名称、概念、特征、法律地位、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适用提出自己的思考。具体来说,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概念以及不同的表述方式,对学术界定义电子证据的各种说法进行了归纳、整理、分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表明了笔者定义电子证据的一些想法。接着对电子证据的独有特点以及它与现有七种证据之间的不同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为下文论述电子证据的其它法律问题打下了铺垫。第二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立法中划分证据的有关方式以及当前我国立法中对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就当前国内学者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提出的不同观点,即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混合证据说、鉴定结论说与独立证据说等六种学说一一加以比较评析。最后提出电子证据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并阐述了相应的理由。第三部分,笔者主要解读了两大法系以及港台地区对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态度,通过对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和规定入手,研究上述国家和地区如何通过判例法和成文法的方式赋予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为下文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打下了伏笔。第四部分,笔者简单归纳了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状况,结合前文对国外电子证据立法司法的分析,指出应加强对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并对电子证据法律定位提出立法建议。第五部分,笔者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出现的证据形式,如网页数据页面、手机短信进行分析,认为上述形式均应归入电子证据的范畴,并对随之产生的电子证据资格的审查和判断问题进行了探讨。结论部分,笔者再次指出赋予电子证据独立地位,是解决电子证据定位问题较好的方案,并呼吁对电子证据要尽快完善立法,为推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普及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