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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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利益在于保护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隐私权的产生,正是为了防止他人对自己私生活的侵扰。隐私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张,从最开始的独处权到现在的生活秘密和生活安宁,从强调消极防御的传统隐私权到具有鲜明主动利用特征的大数据时代隐私权。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是新时期隐私权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相较于传统隐私权有着财产属性增强、客体范围扩大、保护难度提高、侵权方式隐蔽的特点。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晚,立法上目前缺乏一部统揽全局、提纲挈领的隐私权法,整体上呈分散、不足状态,司法上运用一审程序审理占比比较大,经济发达地区的隐私权纠纷案件多。由于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行为难以察觉,即使察觉,往往也无法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加之隐私保护技术的不成熟和隐私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隐私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纵观隐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个人隐私数据的不正当流向和使用,这主要是数据的经济价值凸显后,隐私数据化和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的重心在于收集、存储、利用而不是保护。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虽然承担保护公民隐私的义务,但同时也充当着收集、存储、利用公民隐私数据的双重身份,也应增设成侵权主体。所以,我国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删除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大数据时代,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人们在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生活的便利性和舒适性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数据爆增之后的隐私泄露问题。所以,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重心应是个人隐私数据的自主控制。为此,本文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的突破民法保护范围和隐私分级保护经验基础上,提出立法上建立分类分级专项立法保护,确定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请求权和民刑衔接,建立直接的刑法保护的建议,司法上增设政府、事业单位作为侵权主体,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综合评估损害后果,引入公益诉讼的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提出构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体系建议,旨在寻求数据的开发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从而推进大数据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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