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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已经呈现出普遍化的趋势,据调查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且其朝着非暴力化、企业化的方向发展。而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暴力化、企业化关注较少,研究较为落后,通过对51个涉黑案例的梳理,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对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暴力化趋势进行研究,以期为应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暴力化提供对策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51个案例的方案设计和数据分析。方案设计上,为了突出非暴力化的趋势,以10年为一个时间节点设计了两组对照样本。样本一是从裁判文书网上随机选取的2007年前后的结案案例,案例数据反映1997年至2007年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样本二选取的是2016年前后的结案案例,案例数据反映2008年至2016年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数据分析上,对样本一和样本二的数据按照罪名、犯罪方式、企业化、组织人数、“保护伞”、非暴力化趋势等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然暴力仍作为主要犯罪手段,但非暴力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且随着犯罪组织的存续时间越长,非暴力化程度也越高。 第二部分基于第一部分的研究数据结合以往的研究成果,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暴力化特征进行总结,认为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暴力化主要表现为:犯罪组织的企业化;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化;犯罪手段的多元化;社会危害的扩大化等。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及非暴力化的原因,分为两节。第一节通过亚文化理论、经济分析理论、系统理论等理论方法和经济原因、社会原因、文化原因、个体原因等具体的原因,对我国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节着重对犯罪组织的非暴力化进行了分析,认为其非暴力化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适应犯罪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规避犯罪打击,降低犯罪成本;三是追求犯罪利益最大化。 第四部分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我国现阶段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困境进行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对立法困境进行分析,认为现行立法观念过于僵化,不符合犯罪发展的规律;立法规定过窄,无法涵盖非暴力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典式的立法模式比较保守、滞后,不利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趋势做出立法反应;刑事责任配置上没有区分有组织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不利于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第二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困境进行分析,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暴力化发展,表现出与传统黑社会性质组织很大的差别,司法实践上对其犯罪认定比较困难;传统的侦查手段过于落后,侦查力量过于分散,“运动式”的打击方式已无法适应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 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暴力化的刑事治理对策提出建议,分为四节。第一节改变犯罪观念,注重强调要改变僵化的犯罪观念体系,建立动态的犯罪观念,从发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认识,制定出符合犯罪发展规律,符合国情的立法规定和司法措施。第二节调整刑事政策,形成刑事一体化的政策观念,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立常态化、全面化的犯罪打击方略。第三节完善刑事立法,严密法网,引入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取代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刑罚上增加单位犯罪与财产刑,立法上以单行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一部专门《有组织犯罪防治法》与《反洗钱法》、《反腐败法》等法律构筑一系统的有组织犯罪防制体系;第四节改进刑事司法,认为应当修改犯罪构成要件,将非暴力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丰富有组织犯罪侦查手段,规定特殊的证人保护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建立专门的有组织犯罪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时与惩治腐败相结合,彻底将犯罪组织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