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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指为解决实在或潜在的专利纠纷,专利药企向仿制药企支付巨额费用以换取仿制药延迟进入市场而签订的协议。在专利诉讼中鼓励和解是基本的司法政策,因为和解既达到了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的目的,又解决了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专利药企与仿制药企在药品专利诉讼中,由于充分考虑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经过博弈签订反向支付协议来终结诉讼,本应亦属于司法鼓励的范畴,然而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与正常和解协议不同,反向支付协议通常因约定延迟仿制药进入相关市场而涉嫌限制、排除竞争。因此,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下的合法性存有争议,这进一步延伸至反垄断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选择问题。而如何判断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违反反垄断法,欧盟依据反向支付协议中专利药企向仿制药企的价值转移,将其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对个案展开调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则自2000年开始严格监控专利药企与仿制药企之间的反向支付行为,并就涉嫌垄断的反向支付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巡回法院曾使用“本身违法原则”、“专利排他测试”方法、“合理原则”等多种审查标准对反向支付行为进行审查,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在Actavis案中统一了认识,明确反向支付协议应适用“合理原则”。目前,我国药品市场已经开始自由定价,仿制药企的仿制能力与专利药企的创新能力都有了大幅提高,国内药企与国际市场频繁接触,且我国已经出现反向支付的端倪,我国已经有审查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否构成垄断的现实需求。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下,我国在判断反向支付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应当在现有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下,综合考虑专利法和反垄断法,适用“合理原则”并且在具体实践中学习美国与欧盟的经验,综合考量专利药所在市场的竞争程度、反向支付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以及反向支付协议允许仿制药进入相关市场的时间等多种因素,对限制、排除竞争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予以撤销、处罚,维持药品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共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