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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工作是私权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执行难”问题,而且执行难问题是全国普遍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的反应也比较强烈,成为困扰着人民法院顺利进行执行工作的瓶颈。在这个背景下对执行工作进行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但我国民事执行机构设置模式存在的严重问题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因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民事执行法律理论方面的研究相对滞后,没有构建强制执行法律的理论体系,更缺乏对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深层次的思考。本文主要从执行机构的设置模式上对执行难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上进行研究和考察,探讨执行机构应该如何设置才是合理的设置,才符合民事执行工作的规律。笔者主要从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和归属,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模式入手,对西方一些法治先进国家的民事执行机构设置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在立足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我国的民事执行机构设置模式的建议。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着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的归属,笔者建议我国的民事执行机构应该从法院中分离出来,建立新的民事执行机构——执行事务局,法院内增设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并列的执行裁决庭,根据执行行为和执行争议的不同性质,确定执行裁决庭的具体职能范围。希望这些探索能为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解决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