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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地方人大与政府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在地方重大事项管理中分别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行政管理权。因此,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成为地方人大与政府发生关系的重要领域,对其范围的界定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按照法律精神和实践经验,在范围界定中须把握重大事项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全民性的特点,遵循法定原则、大事原则和客观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中地方人大与政府关系的规定,除了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一些单行法律条文外,还有30个省级单位制定的有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一般都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权内容作为规范的重点,对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的程序则规定详略不一,各有侧重。
在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及其与政府相关行政管理权的科学理解和正确把握,以及对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中地方人大与政府关系的实体规定的认真梳理的基础上,本文对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实践中地方人大与政府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如何构建地方人大与政府在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中的和谐关系提出了程序规制。
分析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的实践可以发现,在重大事项议案提请、决定作出和决定执行等方面仍存在模糊认识和不规范行为,地方政府管理越权、地方人大不作为或滥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人大决议、决定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况更是常见。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重大事项内容界定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权力运行体制不顺畅等客观原因,也有人大与政府双方思想认识不统一、缺乏有效沟通以及人大自身履职能力欠缺等主观原因。面对这一现状,基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要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研究构建地方人大与政府在此项工作中的和谐关系,其实质就是要对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中地方人大与政府关系进行程序规制,也就是说要建立一套双方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科学而完备的权力运行程序。这套程序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重大事项决定的议决程序,即自重大事项议案提出至重大事项决定草案表决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沟通衔接程序、政府重大事项议案的提请程序、人大对议案的审查程序和审议表决程序;第二个层面是重大事项决定执行的协调程序;第三个层面是重大事项决定执行的监督程序,即对人大决议决定及政府行政决定的报送备案审查程序、对政府执行情况的监督程序及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