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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广为运用的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国的调解制度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的关注。人民调解是社会调解的最主要形式,作为和平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正在复兴。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往往首先表现为复杂而频发的纠纷。只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面对这种形势,近年来,包括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在内的各有关机构组织,正在致力于通过分工与协调建构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在社会转型期同样遇到许多新问题和挑战,如何对其进行改革完善,更好地发挥其特有的功能。2009年以来,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有益尝试和探索。萝岗区联和街已经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纠纷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基本实现了三调互动和对接,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但联和街的的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发展遭遇到一定的困境,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政府主导部门行政管理观念依然存在,调解范围和纠纷类型杂糅在一起,落后的法治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地影响着联动机制作用的发挥。借鉴国内外调解实践及经验,针对萝岗区联和街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点出发,结合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从理论研究、实证分析、立法规范和实务操作等方面对人民调解联动机制进行深度研究。笔者从与人民调解及相关基础理论出发,研究了国内外调解制度的发展状况及研究现状、萝岗区联和街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构建及其运作状况,进而提出了完善联和街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若干建议,以期为萝岗区联和街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建设和运用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