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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强,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呈现出异地流动的特点。被告人的异地流动也导致司法机关核实被告人主体身份信息的难度增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主体身份不明,没有证据证明的,可以按照被告人自己报的身份信息进行诉讼活动。司法机关采取被告人自报身份的方式确定身份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但同时是也引发了新的问题。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异地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虚报身份信息,并呈现出越演越烈的态势。由于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和司法公平,还造成侵犯他人权益的不良社会后果。对“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进行立法,应当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犯罪的本质是法益的侵害性,法益侵害的程度达到刑事立法保护的标准和并具有必要性,就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此行为加以刑法规制。本文从刑事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出发,通过分析“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行为的现状以及对法益侵害的危害性,提出“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立法的必要性和具体构想。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的概况,这一部分对刑事诉讼主体的理论现状进行了概况,并论述了“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的现状和特点。第二部分,“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的动机与危害,分析被告人为什么要虚报身份信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以及这么做可能产生的问题,会造成什么危害。第三部分,“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立法必要性。针对“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问题有没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本文从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司法公正三个方面说明有必要对“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问题进行立法。第四部分“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的立法构想。本文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构建对“被告人虚报身份信息”的立法构想,并从实践的角度分析立法后的一些量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