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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普遍提高,家庭结构、职能的演变、公民财产权利意识的增强和价值取向的变迁导致继承纠纷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有发生,遗产的组成与遗嘱的形式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且多种形式的遗嘱难以在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中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的局限性给相关继承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又称合立遗嘱。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共同遗嘱予以明确规范,给民间对共同遗嘱的设立规范和司法审判中对共同遗嘱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笔者曾就职于上海某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审判庭,任职期间笔者就遇到了这样一起共同遗嘱纠纷案件,该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点:共同遗嘱在实践中是否有效;共同遗嘱人中的一方死亡,生存方能否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的原有内容;在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后,生存方能否要求共同遗嘱的执行。从该实际案例出发,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对共同遗嘱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首先,对共同遗嘱的概念、性质、特征进行解释分析,深入研究共同遗嘱在国外立法例中的历史沿袭与发展趋势;同时,虽然共同遗嘱也没有在我国的成文立法中予以明确规范,但对于这一特殊的遗嘱形式,学理界仍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各观点都具有其理论依据与法律依据。综合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对共同遗嘱采取有限制的承认,具体为:明确以夫妻为共同遗嘱的主体,规定共同遗嘱的使用范围、成立条件等其他相关问题。其次,在确认共同遗嘱有效性的基础之上,我们以民法原理为原则,以《继承法》中关于一般遗嘱的规定为法律基础,逐个分析基于共同遗嘱的特殊性而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生效时间与失效条件,遗嘱的执行等,并给出实务处理的参考意见。再次,共同遗嘱在性质上虽与一般遗嘱类似,但设立主体涉及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遗嘱人,在时机生活中也将面临各式各样的问题。鉴于以上原因,笔者尝试从共同遗嘱的适用范围、主体、种类与形式、生效要件与失效事由、遗产范围与价值计算、变更与撤销等多个方面,通过对共同遗嘱作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对我国日后建立和完善共同遗嘱相关规定做大胆的设想,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参考,减少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