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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价值在于平衡用人单位的经营权、竞争优势与劳动者的劳动权、选择职业的权利之间的冲突;解决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我国引入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较晚,法律规定还存在漏洞,实践中离职竞业禁止纠纷很多。本文通过案例提出问题,旨在对存在不同观点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为解决实务问题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本文研究了离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竞业禁止期限、地域、范围的限定;竞业禁止补偿金对竞业禁止条款效力的影响;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违约金的性质、确定标准;法律责任竞合;解决离职竞业禁止纠纷的法律程序;诉讼中被告的选择等问题。本文认为离职竞业禁止不仅仅保护商业秘密,但不包括商誉、劳动者的一般知识、经验、工作技能等;义务主体、期限、地域、范围的限定应围绕商业秘密等要保护的利益进行限定;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条款对劳动者单方有效;竞业禁止补偿金不是必须按月支付;违约金是补偿性的;不存在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可要求义务人同时承担两种责任;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而未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在离职竞业禁止纠纷的违约之诉中,新用人单位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侵权之诉中,新用人单位可作为被告。本文在离职竞业禁止的期限和范围限定;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竞业禁止违约金等问题上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