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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生存繁衍的必需品,因此,我们要加强食品安全性的建设,保证食品安全。例如,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一个文件,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将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加工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①食品召回制度具有事前预防的作用,在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召回这些缺陷食品,避免这些缺陷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对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及时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以维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一种预防性的制度。食品安全包括很多领域,其中,食品召回是及其重要的一部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建立起一个科学而又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国居民的饮食安全水平和身体健康水平。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起步比较晚,因此,虽然到目前为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食品召回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主体混乱,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同时,相应的检验检测手段落后,技术上的不足也制约着食品召回的顺利完成,食品召回标准不统一很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足,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普通大众对食品召回不了解,这些问题都影响着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我国实行食品召回制度比较晚,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例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就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该法规的法律位阶相对较低,仅仅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法律威慑力不足,在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其能发挥的效力是有限的,是远远不够的。然后,我国又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规定,看样子是提高了法律位阶,但该法规仅在53条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规定,且这些规定不够具体,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根本就不足以解决现在食品召回难的问题。世界范围内,美国首先进行了食品召回,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保证了美国食品的安全,然后,其它很多国家都引进了食品召回制度,并结合本国情况进行了相应的改变,使之适应各国不同的情况,我国也引入了食品召回制度,因此,我们应当在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具体来说,构建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要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部分,首先,食品召回相关法律体系是进行召回的前提,在食品召回中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应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提高法律位阶,对其中具体实施部分进行完善。其次,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是进行食品召回的技术支撑,而检验检测之后的评价就需要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培养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研究,提高技术水平,改善设施,并对相关的标准进行修订。最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政府部门监督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管理相关的食品经营企业,对违法者实施严厉的制裁,使得企业违法成本大过于违法收益,只有恩威并施,才能促使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